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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4-09-16 作者: 阅读量:[]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院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以及《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院(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和决定本学院党建工作、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培训以及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处理。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思政课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申报和执行、大额经费使用、接受大额捐赠以及相关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4.讨论研究学院重要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办学空间及实验室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6.讨论研究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师资队伍建设的事项

1.讨论提出思政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有关意见;

2.讨论研究教学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培训、学术交流、实践学访等重要事项;

3.讨论研究人员的调配、职称职级评聘、考核、奖惩、评优、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

4.讨论提出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关科级干部的任免使用建议。

(三)讨论研究思政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学院在思政育人中的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际合作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六)交流、通报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情况。

(七)研究决定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具体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本学院党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以及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讨论研究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讨论研究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可以就讨论的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离开会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在召开党政联席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对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分管领导。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实行末位表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证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对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政领导个人无权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或行政反映,但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未作出或上级组织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与行动。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收集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并拟定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